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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應隨時注意有無裁定撤銷或變更之必要。
如受監理人於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自行委任代理人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隨時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自受前項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時起,喪失為受監理人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