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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下列各款為省自治事項:
一、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事項。
二、省地政事項。
三、省教育文化事業。
四、省衛生環保事業。
五、省農、林、漁、牧、礦事業。
六、省水利事業。
七、省交通事業。
八、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九、省公用及公營事業。
十、省觀光事業。
十一、省工商管理。
十二、省建築管理。
十三、省財政、省稅捐及省債。
十四、省銀行。
十五、省警政之實施事項。
十六、省戶籍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七、省國民住宅興建及管理事項。
十八、省合作事業。
十九、省公益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及災害防救事項。
二十、省人民團體之輔導事項。
二十一、省國民就業服務事項。
二十二、省勞工行政事項。
二十三、省社會福利事項。
二十四、省文化資產之保存事項。
二十五、省禮儀民俗及文獻事項。
二十六、省新聞事業。
二十七、與其他省、直轄市 (以下簡稱省 (市) ) 合辨之事業。
二十八、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