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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研習期間因公假或有第四條第二項之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二十者,得檢具證明向法官學院申請停止研習。
經核定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法官學院申請重新研習。其重新研習之時間及方式由研習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