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法院依科技設備接收訴訟文書後,應列印並於文書第一頁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後,按收文程序辦理。
法院依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之訴訟文書,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