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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如發現因公
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
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