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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及借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以全部時間借調至智慧財產法院充任法官助理者,借調期間之平時考核及
差假由智慧財產法院負責辦理,並於每年年終或借調期滿歸建時,將平時
考核及差假勤惰有關資料,送其原服務機關,作為獎懲及考績之依據。遇
有具體功過發生時,依上述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
以部分時間借調至智慧財產法院充任法官助理者,於借調期間之平時考核
,由原服務機關與智慧財產法院分別辦理,智慧財產法院於每年年終或借
調期滿歸建時,將借調期間之考核紀錄送原服務機關參考,作為獎懲及考
績之依據。遇有具體功過發生時,依上述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借調期間
之差假由原服務機關依權責辦理,並應會知智慧財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