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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於研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研習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之時間內接受研習,或於研習期間無故離訓者

二、研習期間除因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喪假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研
習總時數百分之十者。
三、中途放棄研習者。
四、曠課累計達三日者。
五、不服從負責實務課程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者。
六、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
七、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法官者。
前項廢止研習資格處分,應經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