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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證人保護書,自送達受禁止或限制之特定人時起生效。
本法證人保護期間之起算,除前項情形外,依證人保護書之記載,未記載者,自證人保護書核發之日起算。
保護期間屆滿,未經檢察官或法院再許可執行保護證人之措施者,執行機關應即停止執行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