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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應注意其運送過程之安全。
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並應注意環境保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