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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