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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而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或履行替代方案有第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廠商願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主方案或其他對機關更有利之方式履約者,不在此限。
前項改依主方案或其他方式履約者,機關為處理該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廠商負擔。其履約期限之計算,應自原契約開始履約日起算,且不得扣除履行替代方案所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