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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遴選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九人,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召集人,餘由副秘書長
、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擔任外,並由司法院院長自
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遴聘之。
遴選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
上同意行之。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