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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甄選錄取者,除榜示後具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
其訓練成績應為不合格外,訓練成績視為合格。
甄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專業課程訓練成績考核項目為學科成績(百分之八十)、勤惰及品德
(百分之二十)考核分數。
二、實習訓練成績考核項目為專業能力(百分之七十)、敬業精神(百分
之十)、品德操行(百分之十)、勤惰(百分之十)四項考核分數。
三、訓練總成績之計算,專業課程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實習訓練成績
占百分之六十。但專業課程訓練期間,因娩假、流產假、重大傷病假
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未能全程接受訓練者,僅就已完成之學科科目
考核,未完成學科之專業知能併入實習訓練成績之專業能力,由占缺
訓練機關施予考核。
訓練總成績以七十分為合格。訓練不合格,不得申請重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