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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監察調查處之職掌如下:
一、調查行政事項:
(一)調查案件協查人員之擬派、暫停調查、恢復調查、展期、管制稽催及表報之編製等事項。
(二)調查證之請領及管理事項。
(三)協查人員專業訓練之計畫、執行及考核事項。
(四)調查蒐證器材之登錄、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監察調查處之綜合業務事項。
二、協助監察委員依據憲法行使職權之調查事項。
三、協助監察委員提出與前款案件有關之彈劾、糾舉、糾正或調查案件之後續核閱、核簽或簽註意見等書類擬議及代理本院彈劾案件進行訴訟程序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