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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開票監察員之職務如下:
一、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依次啟封取票。
二、查驗選票有關廢票,並將有效選票遞交開票員,轉交唱票員唱票。
三、監察唱票員唱名報數。
四、監察整理選票,依各候選人所得之票分摺記數,並轉告記票員記錄。
五、維持開票時會場秩序,並監察開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
開票員、唱票員、記票員等,由議事處派定,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分辦有關開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