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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院士會議選舉院士,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與人文及社會科學等四組之院士各別召開分組審議會,並就候選人名單,排列推薦之優先次序,向院士會議提出之。
分組審議會於審議時,得按候選人之學科,組成審議小組預審,並將有關意見及建議提供分組審議會參考。生命科學組可分為「醫學」及「生物與農業」二個審議小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可分為「人文」及「社會科學」二個審議小組。如候選人之研究領域跨越學科,可由有關各組協商成立特別小組審議,並決定由其中一組列入推薦名單。
二、院士會議於選舉院士時,應就各組所推薦之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一候選人加以討論後進行投票。
三、院士會議得進行多次投票。於各次投票,第一次包括通信投票,候選人得四組投票人之綜合票數三分之二者當選。但於綜合投票中,如本組投票數達本組院士人數二分之一,而候選人得本組票數三分之二者,則得四組綜合票數之過半數即當選。如本組投票數未達本組院士人數二分之一,仍須得四組綜合票數三分之二,方為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