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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為因應特殊狀況,中華民國得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劃定特定區域,採取為防止來自船舶之排放、航行及其他行為所生污染之強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