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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訓練機構從事飛行訓練活動,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下:
一、死亡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傷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非死亡或重傷者,依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