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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探礦採礦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開發土路採取 (含堆積土石) 場、礦場之裸露地面與土路渣、礦渣、堆積
物等所造成之表面逕流,應分析其污染特緎,並訂角環境保護對象。
前項開發期限屆滿或開發計畫停止後,其引起之污染問是亦應納入評估,
並訂定具體之解決對策及復整 (舊) 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