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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審議會決議准予使用土地時,應於決議中記載准予使用土地之期間、範圍、礦業權者應給付之對價等相關事項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礦業權者、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公有土地之他項權利人或其他相關機關或人員。
前項決議事項,應於決議後三十日內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