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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9 條
自動噴水系統之噴頭,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能抵抗海洋空氣之腐蝕。
二、位於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之噴頭,應於攝氏六八度至七九度之溫度範圍內自動噴水。裝於高溫處所者,其作用溫度得增加至不超過最高甲板頂端溫度再加攝氏三○度。
三、應位於被防護空間之頂上位置,並以適當型式佈置之,以保持在該等噴頭所防護之面積上,平均使用率不低於每分鐘每平方公尺五公升之水量。
四、自動噴水系統之每一段應備有經認可之備用噴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