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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9 條
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定期檢查:每三個月或半年辦理一次。但公營事業,為因應特殊情形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緊急檢查:重大災害後立即辦理。
三、不定期檢查:遇必要時隨時辦理。
前項檢查應週密詳盡,並得會同有關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