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8-4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運輸場站標誌,用以指示運輸場站之位置。設於鄰近道路適當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捷運車站圖例如下:
航空站圖例如下:
港埠圖例如下:
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高速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公路汽車客運車站或轉運站圖例如下:
纜車站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若不同運具共用場站時,得以共面方式設置;其圖例如下:
本標誌圖案必要時得加繪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航空站、港埠、鐵路車站及高速鐵路車站並得以文字說明該場站種類或場站名稱;其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