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8-1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且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二萬七千公斤之飛機,應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前完成裝置自動遇險追蹤系統,於遇險時,應每分鐘至少自動傳送一次位置資訊供航空器使用人確認,並符合附件十二之一之規定。
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前項之位置資訊提供民航局及搜救指揮單位。
圖表附件:
附件十二之一 飛機遇險位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