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8 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變更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
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