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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於限期內改善、拆遷或負責裝置障礙燈及標誌。
二、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裝置障礙燈、標誌或保持正常使用狀況。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侵入之牲畜,經查為占有人疏縱。
四、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物主,經處罰後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