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8 條
用透明口洞信封交寄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透明部分與封面長度成平行式,使收件人姓名地址得由透明部分完全
顯示,並能在普通燈光下辨別清楚,不致礙及郵戳之蓋用。
二、透明紙與信封內透明口洞四週完全貼牢。
三、內裝文件妥善摺疊,不致因移動而掩蓋收件人之姓名地址。
四、收件人姓名地址,以毛筆、鋼筆、原子筆書寫或以複印機打字機為之
。
五、透露之文字,以收件人之姓名及地址為限。如有透露其他字跡者,應
不與收件人姓名地址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