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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8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停車處標誌「指 46 」、「指 47 」,用以指示公共停車場之位置。設於停車場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其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說明指示方向、車種、收費時間、收費方式及停車場名稱。附牌圖例如下:
本標誌用以指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方向、距離時,得視需要設於停車場五百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設置總面數不得多於五面。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