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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8 條
下表所列場所應就偵煙式、熱煙複合式或火焰式探測器選擇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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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樓│走廊或通道│昇降機│天花板等│天花板│地下層、無開口│
│置│梯│(限供第十│之昇降│高度在十│等高度│樓層及十一層以│
│場│或│二條第一款│坑道或│五公尺以│超過二│上之各樓層(前│
│所│斜│、第二款第│配管配│上,未滿│十公尺│揭所列樓層限供│
│ │坡│二目、第六│線管道│二十公尺│之場所│第十二條第一款│
│ │通│目至第十目│間 │之場所 │ │、第二款第二目│
│ │道│、第四款及│ │ │ │、第六目、第八│
│ │ │第五款使用│ │ │ │目至第十目及第│
│ │ │者) │ │ │ │五款使用者) │
├─┼─┼─────┼───┼────┼───┼───────┤
│偵│○│○ │○ │○ │ │○ │
│煙│ │ │ │ │ │ │
│式│ │ │ │ │ │ │
├─┼─┼─────┼───┼────┼───┼───────┤
│熱│ │○ │ │ │ │○ │
│煙│ │ │ │ │ │ │
│複│ │ │ │ │ │ │
│合│ │ │ │ │ │ │
│式│ │ │ │ │ │ │
├─┼─┼─────┼───┼────┼───┼───────┤
│火│ │ │ │○ │○ │○ │
│焰│ │ │ │ │ │ │
│式│ │ │ │ │ │ │
├─┴─┴─────┴───┴────┴───┴───────┤
│註:○表可選擇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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