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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7 條
長程越水飛航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飛航於有備用機場之雙發動機飛機,飛越距陸岸逾四百浬或以單發動機故障時之巡航速度飛越距陸岸超過一百二十分鐘之距離。
二、飛航於有備用機場之三發動機以上飛機,飛越距陸岸逾四百浬或以二具發動機故障時之巡航速度飛越距陸岸超過一百二十分鐘之距離。
三、前二款以外之飛機,飛越距陸岸逾一百浬或以正常巡航速度飛越距陸岸超過三十分鐘之距離。
前項各款規定之飛越距陸岸距離,適用距離較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