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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7 條
自動噴水系統之壓力水櫃,應依左列規定:
一、體積應至少等於規定充水量之二倍。經常應充以淡水,其充水量應相當於規定之水泵在一分鐘內能放出之水量。
二、應具有保持該櫃內空氣壓力之裝置,使該櫃淡水經常壓力不低於噴頭之工作壓力加自櫃底量至此系統最高處噴頭之位差壓力。
三、應備有在壓力情況下,補充櫃內空氣與淡水之設施,及能顯示該櫃內正確水位之玻璃管。
四、應具有防止海水滲入水櫃之設施。
五、與甲種機艙應有合理之距離,並不得位於此系統所防護之空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