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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5 條
玻璃質、流質、肪脂、活蜜蜂、水蛭、蠶種及有色或無色粉末等類物品,
應分別依左列方法封裝:
一、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應裝於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硬紙
管匣內,並以紙、木屑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填實之。
二、流質及易於液化之物品,應先裝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內,再將該容器裝
於特製之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皺紋紙等類箱匣內,填
以足夠之木屑、棉花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箱蓋必須釘
牢以不易鬆脫為準。
三、不易液化之脂肪物質,如油膏、軟皂、樹脂以及蠶卵等,運遞上之困
難較少者,得先以匣、布袋、塑膠袋等盛裝,再裝入木質、金屬或其
他任何足以防止內件漏出之堅固質料箱匣內。
四、著色之乾粉末如靛青等染料必須先裝入完全防漏之金屬箱匣內,再將
該箱匣裝入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品質良好之皺紋紙板箱匣內,兩匣
之間以木屑或其他具有吸收及保護力之物料填實。
五、不著色之乾粉末,應裝於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硬紙板容器 (
匣、袋) 內,再將該容器裝入堅固箱匣。
六、活蜜蜂、水蛭及寄生蟲應封裝於匣內,匣之製法,以能免除任何危險
為準。
物品如照普通封裝方法易於腐壞者,如罐頭食物,應用嚴密封裝交寄。但
郵局得指定數件,由寄件人或收件人開拆查驗,或採用其他適當方法,查
驗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