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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4 條
坑道、採掘面之岩磐或礦層有不安全崩塌之虞者,應設支架,支架頂部及兩側並應用襯木填緊,不得有鬆弛現象。
前項規定,在煤礦場,其支架之間距不得超過一公尺;坑道掘進面未撐設支架前,應設先進支撐或臨時支撐。
礦業權者應在坑內外適當地點,儲備充分之支撐材料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