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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4 條
清繪之圖為線畫基本圖者,圖上全部資料均需清繪或註記。為像片基本圖
者,則僅清繪道路、河流、各種地物記號、剪貼地名註記、及整飾等資料
,像片上房屋、農作物、樹林等,保留其天然影像形狀,得不著墨清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