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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3-3 條
公司設置營運總部申請編定特定專用區或擬定特定區計畫,應繪具地籍圖
、平面配置圖、位置圖、地形圖、土地清冊等各七份與可行性規劃報告及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提之書件等各三十份,送經濟部受理後,轉請中央區
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並經經濟部核
定。
經濟部核定後,交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核定函到達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公告,並轉知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屆期未公告者,
得由經濟部逕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