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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3 條
第十七條所稱之乙型船舶,其第一位置上之艙口,裝有鋼質箱形艙口蓋,或鋼質附有墊圈及扣閂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除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十六條另有規定外,其基本最小夏期乾舷應依附表二之規定勘劃之。
圖表附件:
附表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