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2 條
認可收養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夫妻收養子女時,除得單獨收養外,應共同為聲請人。
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者,應載明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