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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拒絕證書應接續匯票上、複本上或謄本上原有之最後記載作成之。
在黏單上作成者,並應於騎縫處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