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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0 條
雇主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貯存處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用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護具。
二、具有腐蝕性之毒性氣體,應充分換氣,保持通風良好。
三、不得在腐蝕化學藥品或煙囟附近貯藏。
四、預防異物之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