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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0 條
丙烯腈、甲苯、二硫化碳、苯及其他具有對人體有害性質之易燃液體,以液體船、槽櫃船或駁船之槽櫃裝載者,船上應配備有二個以上防毒面具或一套以上氧氣呼吸器,及二組以上之防護衣、防護手套及其他防護設備。但駁船得分別減為一個及一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