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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0 條
當事人、辯護人就鑑定依據之基礎事實為不同主張,經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分別根據雙方主張之事實關係設定條件,請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說明於不同前提條件下是否影響其鑑定意見。
法院認為審判中調查之證據可能影響鑑定結果者,得依當事人、辯護人、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之請求或依職權,於詰問鑑定人前,將相關證據送交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閱覽。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依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請求訊問被告或證人,並許鑑定人在場及直接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