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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交通部得將航空貨運承攬業之籌設許可、籌設期限延展之許可、結束營業之備查及許可證之核准、廢止等事項,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民用航空局得將航空貨運承攬業停業、復業之備查與許可證之發給、換發、補發及註銷等事項,委託航政機關辦理。
前二項委任及委託事項,交通部或民用航空局應依規定公告,並刊登公報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