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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申請人於送件後十日內撤回申請案者,其審查費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依第七條第五項規定不予受理,其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二項規定情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一、依第七條第四項或第十三條規定不予受理。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