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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開發人依第九條第三項應繳交之代金,得以其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環
保林園大道計畫之土地移轉予國有之價金抵繳之。
前項移轉國有之土地,應與開發之工商綜合區位於同一縣 (市) ,並以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管理機關。
第一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林園大道計畫之土地價金,以抵繳當年度
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