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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被移送裁定之人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留置之必要者,得逕
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留置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留置,將被移送裁定之人釋放。
留置期滿,延長留置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留置;留置期滿,
尚未為交付感訓處分裁定者,亦同。
被移送裁定之人或其選任之律師,得隨時聲請撤銷留置或具保聲請停止留
置。
法官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移送裁定之人或其選任之律師陳述意見;
移送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到庭陳述意見。
許可停止留置之聲請者,得同時限制被移送裁定之人之住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