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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替代役役男傷病赴國軍醫療院所就醫,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負擔下列費用: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二、掛號費。
三、二份診斷證明書費用(不含兵役、訴訟用診斷證明書)。
四、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保險不給付範圍中,經主治醫師認定必須進行醫療或繼續治療至痊癒者,所需住院費用、衛材費用及醫療費用。
前項第一款之醫療費用,由主管機關每半年一次預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轉付國軍醫療院所。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費用,由國軍醫療院所按月向主管機關申請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