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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擬具之基本國勢調查方案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及調查目的。
二、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
三、資料標準時期及實施期間。
四、調查項目。
五、調查方法。
六、臨時調查組織及人員設置原則。
七、主辦及協辦機關。
八、經費預算。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應於開始實施調查一個月前,由行政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