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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行政院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審查結果,重新核算中央應撥補數額。如重新核算之應撥補數低於原核算之撥補數額,其差額部分應自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已獲核定且尚未撥付之款項中扣抵;不敷扣抵者,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已獲撥補之款項辦理繳回,或由中央自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獲分配之中央一般性補助款中予以扣抵。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