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建設長期展望、中程國家建設計畫及中程施政計畫,
妥為辦理相關計畫之規劃與編報作業,以達成政府整體施政目標,其中屬
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經建會) 。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規定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 。
四、工程及建築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 。
五、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規定送行
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六、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七、派員出國計畫,應送行政院秘書處。
前項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應先就其備選方案
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