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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有關員額計畫,應依行政院台七十九人政貳字第三五六二
二號函頒「國營事業機構編報年度預算員額授權原則」之規定,於八十二
年九月二十日以前,擬具年度預算員額需求表及概算表,函報主管機關,
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主計處。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上述原則
於九月二十九日前彙送所屬事業年度預算員額需求總表,連同各事業之概
算表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各國營事業機構派員出國考察、開會、洽公、進修、研究、實習等,應依
行政院台七十八人政參字第四五七三七號函頒「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
、實習要點」及行政院台 (82) 外字第○九九九三號函修正「公教人員申
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及旅費預算 (格式如附表三) ,
報請主管機關加具審核意見,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前,併同營業預
算審查意見書,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秘書處及人事行
政局。
第二項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已於編製預算前報經行政院核准者,應
於預算書內註明核准日期及文號。